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国性滑雪登山竞技赛事申办与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要求》及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加强全国单项竞技体育赛事申办承办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26〕19号),结合滑雪登山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滑雪登山竞技赛事,包括:全国滑雪登山锦标赛、全国滑雪登山冠军赛、全国滑雪登山分站赛、全国青少年滑雪登山锦标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滑雪登山赛,及其他列入年度全国赛事名录的滑雪登山竞技赛事。
第三条 赛事定位
全国性滑雪登山竞技赛事是滑雪登山项目国内最高水平竞赛体系,承担奥运备战、人才选拔、项目推广、行业规范功能,执行国际滑雪登山联合会竞赛规则与中国登山协会竞赛规程。
第四条 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择优确定。统一标准、规范流程、阳光遴选。
2.安全第一、规范高效。落实高危险性赛事许可与安全责任。
3.属地保障、协会指导。地方政府统筹保障,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业务监管。
4.权责清晰、履约闭环。明确申办—承办—监管—评估全流程权责。
第二章 申办主体与条件
第五条 申办主体
申办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包括:
1.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
2.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
3.具备赛事运营资质与能力的企业;
4.合法登记的体育协会、社会组织。
鼓励政府+企业+协会联合申办,须明确牵头单位与责任主体。
第六条 基本资质
1.合法存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具备与赛事规模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与财务能力;
3.获得属地人民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正式同意函;
4.承诺遵守中登协赛事管理、品牌使用、市场开发、反兴奋剂、安全应急等规定。
第七条 场地条件
1.符合竞赛要求的滑雪登山竞赛场地,具备短距离、混合接力、个人越野对应场地;
2.配套功能区:检录区、热身区、裁判区、媒体区、医疗区、观众区、安保隔离区齐全;
3.满足赛事转播、计时成统、取暖设备、无障碍与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 器材条件
1.符合国际规则要求的电子计时系统、成绩处理系统;
2.备用围网、维修工具与现场技术保障到位;
3.器材须经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赛事代表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人员条件
1.设立赛事组委会,明确主任、执行主任、赛事总监、赛事代表、裁判长、医疗负责人、安保负责人;
2.配备持证裁判员、医护人员、安全员、志愿者;
3.核心岗位人员须接受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培训与确认。
第十条 经费条件
1.申办单位承诺全额保障赛事所需经费,来源合法、预算完整;
2.经费覆盖:技术服务、裁判/定线员劳务与食宿交通、器材租赁/采购、场地搭建、直播信号制作、宣传推广、运动员奖金、医疗安保、应急处置、官方接待等;
3.设立赛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与监管。
第十一条 保障条件
1.交通:赛事专用车辆、接驳交通、人员流线规划;
2.食宿:符合标准的运动员、技术官员、媒体、工作人员食宿;
3.医疗:现场医疗点、救护车、AED、绿色通道、意外伤害保险;
4.安保:人员安检、场地管控、秩序维护、消防检查;
5.食品卫生:赛事供餐合规,留样与监管到位;
6.应急:极端天气、人员受伤、公共卫生等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许可要求
滑雪登山赛事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申办单位须在赛前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十三条 发布通知
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每年第三季度发布下一雪季《全国性滑雪登山赛事申办通知》与《赛事名录》,明确赛事名称、级别、时间窗口、项目设置、申办要求、材料清单、截止日期、评审方式。
第十四条 材料提交
申办单位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纸质盖章版+电子版材料,包括:
1.正式申办函(明确赛事名称、时间、地点、承诺);
2.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属地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函;
4.赛事承办方案(组织架构、竞赛组织、日程安排);
5.经费预算与资金保障承诺;
6.安全、医疗、应急、安保、食品卫生方案;
7.场地设计图、转播与宣传方案;
8.过往办赛经验、团队简历;
9.其他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 资格初审
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对申办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重点核查:主体资质、属地同意、许可承诺、经费保障、安全方案、场地可行性。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与实地考察
1.组建评审组,由竞赛、场地、安全、运营、法律等专家组成;
2.评审指标:资质信誉、场地、经费保障、组织能力、安全应急、宣传推广、办赛经验、属地支持力度;
3.对重点赛事或首次办赛单位开展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七条 公示与签约
1.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与承办单位签订《赛事承办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履约标准、违约责任、品牌使用、市场开发分成、赛事变更与退出机制;
3.承办单位按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赛后无违规退还)。
第十八条 许可与备案
承办单位完成高危险性赛事行政许可,将许可文件、组委会名单、应急预案报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备案。
第四章 赛事组织与监管
第十九条 竞赛组织
1.执行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审定的竞赛规程、日程、裁判与定线团队;
2.运动员注册、资格审查、反兴奋剂、赛风赛纪由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统一管理;
3.成绩系统、直播信号、官方信息发布须符合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要求。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
1.承办单位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每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
2.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赛事代表、赛事总监全程监督,有权叫停不安全环节;
3.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预案,并上报属地体育部门与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发
1.赛事名称、LOGO、版权归中登协所有;
2.赞助、招商、票务须符合协议,不得损害官方合作伙伴权益;
3.赛事收入与支出按预算执行,接受财务核查。
第二十二条 宣传与转播
1.统一宣传口径、视觉形象、官方信息发布渠道;
2.按要求提供直播/转播信号,保障媒体服务与版权合规。
第五章 评估、变更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赛事评估
赛后承办单位提交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成绩册、影像资料。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从组织规范、安全保障、竞赛水平、宣传效果、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申办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赛事变更
赛事时间、地点、项目、规模重大变更须提前30日书面申请,经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批准并办理许可变更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退出与违约
1.承办单位无故退出、严重违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规收费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中国登山协会有权终止协议、取消承办资格、没收保证金、通报批评、限制未来申办;
2.因不可抗力无法举办,须提供证明并协商善后,妥善处理退费与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项目发展与上级要求适时修订,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体育总局登山中心
2026年5月13日